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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从重处罚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将于6月19日正式实施。
  司法机关今年明显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介绍,公安部今年以来已破获一批污染环境重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8人。
  污染环境入罪标准明显降低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司法解释首先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
  从刑法定罪角度,行为犯比结果犯要明显容易定罪。胡云腾强调,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要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
  私设暗管或渗井排毒属严重污染环境

        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从公安机关近期侦破的污染环境重大案件看,主要是一些正规化工企业直接或间接违法排放有害物质,部分中小化工企业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情形列为"严重污染环境",可以定罪量刑。
  而实践中,不少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他人接收危险废物后,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严重污染环境。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司法解释第七条专门规定,对此种情形应当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
  8种情形可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罪

       很多环境污染事件都有监管失职的现象,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司法解释将监管失职入罪门槛降低,并对"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规定了8种情形,只要涉及一种,即可定罪。
  其中比较引人关注的是: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环保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介绍,环保部门将强化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内部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不到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由内部行政问责机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人口集中地区排放将加重处罚

       为加大打击力度,司法解释还专门规定了一些加重处罚的情形,比如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而由单位实施犯罪,个人也难逃刑责,司法解释不再单独规定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量刑标准,而是规定了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  2014-5-27  ]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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